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以下新聞僅供參考,疑似以DV拍攝,要告得看情況!
〔記者馮議賢╱台北報導〕陳勝鴻親吻潘彥妃的照片一曝光,立即引起兩個問題,一、如何拍攝?怎麼流出到坊間?二、會有人被告嗎?根據專家們的寶貴意見,照片疑似以DV拍攝,所以也不需要手持拍攝,而有人很可能觸犯刑法妨礙秘密與偷竊罪。
手機拍?相機拍?DV拍?陳勝鴻、潘彥妃的不倫親吻照雖然刺激,但拍攝技巧也很引人好奇。昨天,有專家表示,根據畫素、鏡頭廣窄,判斷那照片出自於DV,拍攝距離大約五十公分。
但是,如果用DV拍攝,由陳勝鴻拍攝的可能性就大增,因為DV需要有人事先按鍵,並且無論潘彥妃知不知情,都較容易拍下畫面。
換個角度假設,如果是用針孔拍攝,那拍攝者就有可能包括陳勝鴻,以及其他的人。
至於,這批照片的流出、曝光,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一位不願具名的知名律師笑說,他不想扯上這件事,但這組照片最有可能觸及刑法偷竊罪、妨害秘密罪,好奇者可翻閱刑法318之1、381之2以及359條的相關規定,民事方面則有侵犯隱私的問題。
這位律師表示,如果是陳勝鴻拍的,而潘彥妃也知情,那陳勝鴻沒妨礙秘密;如果兩人都是在不知情下被偷拍,那偷拍的人所面臨的後果,會很像璩美鳳偷拍案被判刑的被告,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可能。
而把這批照片或影像,未經當事者同意就散佈出去,那會有觸犯竊盜罪的嫌疑。如果,是為了散佈而在事前加以偷拍,那所面臨的刑責就會更重了。
●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