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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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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死情婦手 顧家父外遇曝光

轉載:  2009/02/28 04:09 自由時報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

爸被情婦殺害,才知道他有外遇! 餵藥殺人 擬燒炭殉情

42歲的婦人蔡麗玉因懷疑與她同居的蔡姓已婚男友另結新歡,前天凌晨竟涉嫌以安眠藥下藥、再燒炭方式殺害,蔡女隨後躺於死亡男友的身旁二度燒炭,欲共赴黃泉,警、消單位據報及時救回蔡女,依殺人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死者蔡某兒子表示,父母親感情不錯,父親向家人告知因工作關係須住在公司,每一、兩個禮拜會返家一次,給母親生活費,家人不知父親有外遇,更沒料到會發生這樣的事。

警方調查,在牛肉麵店擔任服務生的蔡麗玉,育有1子1女,已離婚多年,現承租北市文山區溪口街公寓,與從事修理沙發工作的已婚蔡姓男子(48歲)同居,兩人在一起已5年之久。

同居5年 疑情郎變心

據蔡婦說,她深愛著蔡某,蔡某喜歡賭博,常要幫忙處理金錢,但蔡某卻與另名女子有所曖昧,讓她相當難過,才會犯案。

警方說,前天凌晨一時許,蔡婦利用蔡姓同居男友睡覺前,都會食用保健食品的習慣,給予10多顆安眠藥服用,順利矇騙過蔡某。

當蔡某沉睡後,蔡婦便點燃木炭關上房門,自己到客廳看電視,清晨5時許,蔡婦進房間查看,見蔡某已經沒有氣息,上午9時許,蔡婦出門購買木炭,打算殉情。

警方說,蔡婦返家後,躺在已死亡的蔡某身旁,再度點燃木炭,並打電話給在高雄的兒子,一直重複告知以後要好好照顧妹妹。

蔡婦兒子發現母親講話的氣息微弱,馬上打電話給表哥,找他前往查看,經破門進入房間,發現蔡婦與蔡某都躺於臥室內,現場都是木炭煙霧,馬上報警;救護人員將還有氣息的蔡婦送醫救治後,挽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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