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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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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交叉通姦同地車震 曾先後找徵信社捉猴

轉載:轉載:2009年04月05日蘋果日報

【張景閎╱彰化報導】一對同在公家單位上班的夫妻,先後搞婚外情,兩人外遇對象竟然也是夫妻,雖然雙方都曾請徵信社捉姦,但為了顏面均未提告,成為曖昧四角關係。日前兩對夫妻各自外出幽會,未料雙方「愛的小車」竟然停在同一個停車場,彼此撞見大吵一頓。更絕的是,曾受僱幫雙方捉姦的徵信業者正好也在場,目睹如此畫面,不禁直呼:「世界真小!」

狹路相逢
徵信業者指出,四角戀的兩對夫妻中,在公家單位服務的一對,妻是課長、夫是部屬,兩人年齡都50出頭;另一對是工程包商夫妻,各40多歲,包商妻和女課長夫妻是同事。包商因常到妻子工作單位標工程,和女課長也認識。女課長雖年紀大些,但風韻猶存且很會打扮,講話又輕聲細語,比年紀較輕的包商妻還有女人味。

丈夫外遇後妻跟進
但女課長之夫和包商妻因工作在一起,日久生情,前年兩人背著另一半搞婚外情。女課長發現丈夫和女同事搞曖昧,便委託徵信社人員調查,結果在前年6月抓到丈夫和包商妻上汽車賓館。 雖然女課長怒不可遏,但因3人都在同單位服務,且和包商也都認識,鬧到警局大家都不好看,所以忍了下來,但仍請長官將包商妻調到其他單位,以防丈夫和其繼續往來。

未料經過此事,不知是何緣故,女課長竟然和年紀較輕的包商搞外遇,兩人自前年底開始偷偷交往,常結伴出遊。去年7月包商妻搭丈夫的休旅車時,發現車內置物箱裡有男性持久液和女性專用陰道緊縮劑,因她從未用過這類物品,故認為丈夫在外有女人,於是找徵信業者調查。

事隔不到一個月的七夕情人節晚上,徵信業者追蹤到包商帶著情婦在一處甘蔗園裡搞車震,立即通知包商妻趕到,結果發現包商外遇對象竟然是女課長,氣得顧不得對方曾是自己的頂頭上司,上前就給了女課長一耳光,還怒罵包商丈夫說:「她又老又醜,哪點比我好?」但事後可能自認自己先理虧,也選擇原諒丈夫。

這半年來四人仍持續搞劈腿,上個月底某天深夜,他受客戶之託查另一起外遇案件,跟監到常有人夜晚搞車震的彰化衛生局停車場時,突然聽到停車場入口處傳來男女爭吵聲,好奇察看,赫見是熟識的女課長夫妻,他倆的外遇對象包商夫妻則分坐2輛車裡。

可拍成連續劇了」

起先他還摸不著頭緒,後來才知雙方都不約而同到那兒幽會,結果先後要離去時,女課長的丈夫下車撿掉落的打火機,正好被女課長看見,女課長一時忘了自己也在「做壞事」,當場就衝下車和丈夫理論。丈夫罵她:「討客兄不要臉!」女課長也回了句:「你自己先偷吃,還好意思說我。」雙方在徵信業者出面勸架後各自離去。
徵信業者說:「簡直是奇聞!捉姦十多年,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可以拍成社會寫實連續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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