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父失蹤 母可改監護權
2008年10月23日蘋果日報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未具名讀者問:
當初我母親因為受到父親長期家暴而逃家,之後兩人協議離婚,三個小孩都只願跟著媽媽。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父親卻針對孩子的監護權強硬要求是共同監護權,母親只好同意。
但是直至現在已經五年了,父親卻全無音訊,對小孩不聞不問。現在我們三個小孩只剩下小弟尚未成年,我們可以用什麼樣的方法,讓小弟的監護權歸給母親呢?明年他就要念大學了,在找不到父親的情況下,是無法辦理助學貸款的,請問我們應該怎麼做呢?
律師張瓊文答:
雖然父母離婚時,協議對子女擁有共同監護權,但是經過五年父親音訊全無,母親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一向法院提出請求改定監護人的訴訟,法院會依孩子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包括孩子的意願、健康情形、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的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還有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感及利害關係等等,來判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父親已損孩子利益
由於讀者來信說,父親五年來沒有負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弟弟要辦理助學貸款又因沒有父親簽名而受阻,父親的行為已損及孩子的利益,因此讀者的母親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請求改定監護權的訴訟,要求將弟弟監護權判給母親,經法院傳喚調查後,法官即會做出適當的裁定,解決家人的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