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家暴令 爭監護權有利
2006年11月17日蘋果日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苗栗邱小姐問:
我父母感情不和,父親疑有外遇,但沒有證據,只有通話明細。自從這樣我爸爸對我們姊弟不聞不問,甚至沒有給我們生活費,日前他為了女人來打我媽,我媽有到警局告他傷害罪,到現在案子還沒定奪!
因我本身是個洗腎患者,弟弟也還在就學中,媽媽為了照顧我沒辦法出外工作,我和姊弟、媽媽目前搬到外面租房子,請問我可不可以告父親遺棄?如果我媽媽爭監護權,是否能勝訴?
律師許乃丹答:
父親打母親,更因此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基本上母親除了可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外,還可主張家暴,若法院裁定家暴成立,對於爭取監護權及離婚等官司會比較有利。
社工訪視很重要
另外,如果邱小姐與母親是自行搬出家中,必須提出無法同居的證據及理由,否則主張遺棄很難成立;但若主張父親有家暴行為,則可以增強不能同居的證據力。其實您母親可直接爭取監護權改定(或一併提出離婚),根本不需要主張遺棄事由。至於父親沒有給付扶養費部分,也可於監護權改定案件中一併主張父親需按月給付。
以來信提出的狀況,您母親經濟能力恐怕不夠強,未來爭取監護權訴訟中,這點也是法院考量的重點之一,另外還有包括社工訪視,這部分很重要,社工會向法院提出居住環境及子女意願等建議事項,此外雙方的工作狀況、照顧意願及家中成員能否提供協助等項目一併考量,所以無法單憑來信資料判斷訴訟勝敗的可能性。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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