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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扶養費 可強制執行財產
2006年09月02日蘋果日報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台南林小姐問:
跟前夫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歸男方,我連贍養費都沒有,但孩子仍跟我住,前夫每個月支付二萬三千元生活費與補習費,但今年老大上高中後前夫不願再支付學費,要小孩去辦助學貸款。我平時擺攤維生,前夫月入八萬元,今年初他又娶了越南新娘,請問我應該怎樣爭取小孩的扶養費用?又聽說只要小孩滿十八歲,就沒辦法爭取扶養費了是嗎?
律師許乃丹答:
監護權若約定屬男方,原則上小孩跟男方同住,女方應負擔一半的扶養費,但來信卻說監護權在男方,小孩與女方同住並扶養,實際形同女方監護,故若男方不願負擔扶養費,女方可以提出二種訴訟,一種是「改定監護權」之訴,請求將小孩的監護權移轉給女方,同時一併請求男方每月應負擔若干扶養費(此部分可比較個人家庭生活開支情形、及參照行政院主計處依各縣市收支狀況所提出的每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表」作為計算標準,以金額較高者為請求標的較為有利)。
滿二十歲不再支付
另一種則是監護權仍屬男方,但女方因有實際扶養事實而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不論向法院起訴或申請調解皆可,要求男方每月按時給付扶養費,只要未按期給付,女方隨時可依判決或調解筆錄申請強制執行男方的財產。同樣的,請求改定監護權訴訟若有遲未給付扶養費情形,也可申請強制執行。
至於小孩扶養費的請求,一般是滿二十歲即不再支付,除非另行約定需給付至小孩大學畢業或研究所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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