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養權 未必爭得到監護權
2007年10月20日蘋果日報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擔心婆婆爭奪保險金的媳婦問:
我公婆離婚多年,婆婆並未善盡扶養老公的責任,某天婆婆突然說她要報稅,要我簽字將女兒扶養權過讓給她,我簽立切結書載明願意將女兒交由婆婆扶養,事後,我到稅捐處查詢,才知婆婆和女兒不同戶籍,根本無法報稅。我擔心婆婆的目的,只是為了若有一天我們發生意外,她可以和公公爭奪女兒的監護權及保險費。請問那張扶養權證明書,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張景源答:
扶養和監護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簡單的說,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法定代理人,必然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但實際扶養子女的人,卻不一定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本案為例,婆婆就算真有扶養孫女的事實,也不代表一旦小孩的父母雙亡時,婆婆一定可爭得孫女監護權,至於取得扶養證明和請領保險金之間的關連性就更低了。
子女利益當考量
依《民法》規定,一旦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法院將主動介入,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小孩意願等,選定適合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負擔監護子女的權利義務,而被選定的對象,不必然和小孩有親屬關係。
至於保險金請領,應依保險契約內容,由指定受益人領取,如果受益人已死亡,保險金應視為遺產,依《民法》規定,配偶及子女有第一順位繼承權,祖父母繼承順位只能排第四位,因此讀者的擔憂恐怕是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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