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願見 無法強迫探視
2008年05月31日蘋果日報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林小姐問:
我離婚快四年,小孩的監護權歸男方,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隨時可探視小孩,但這三、四年來,每次我去看小孩,小孩一次比一次冷淡,而且不敢跟我一起出門,以前都說怕爸爸或阿嬤罵,現在則說,是他們不想跟我出去。
現在,孩子一聽是我的聲音就把電話掛了,甚至說要我回到那個家生活,他們才要見我;親友都說,因我去看小孩的時間很少,小孩才會不想見我;是不是小孩本身不認我,我就沒辦法見他們?我實在很思念孩子,該如何才能更接近他們?
律師周黛婕答:
法律基於保護子女的利益,讓子女有健全的成長環境和心理,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探視子女,更不可限制子女與對方接近;但目前是子女本身不想和媽媽見面,而非前夫刻意剝奪的。而此種情況,法律沒辦法保障媽媽行使探視權,勉強子女一定要和媽媽見面。
除非證明遭剝奪
除非,能拿出證據讓法官相信,夫家以不當方法,誘導子女敵視、疏離媽媽,妨害母親探視子女。若如此,林小姐可依《民法》規定,以書狀請求法院,要求訂定與子女會面的時間或方式,甚至把監護權改判給媽媽。但舉證夫家誘導小孩,在訴訟上很困難,因為子女會清楚表達自己意願,只能建議林小姐再花點心思,設法與子女重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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