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問:父母離婚 20 多年,我和弟弟跟父親生活,這些年來和媽媽不曾往來,
父親前年過世留了一棟房子還有房貸未繳清。最近不曾聯絡的母親提出告訴: 要我 們扶養她且要與我們同住。 她 與爸爸已離婚,這些年來對我們不聞不問,做子女的必須讓他回來並扶養她嗎?除了內心抗拒經濟上我也有困難,因家裡還有 70 幾歲的阿嬤、弟弟也有房貸及助學貸款需繳付以及罹患神經纖維瘤的疾病,再加上我本身有癲癇症目前失業,這些情形下一定要讓母親回來嗎?法律是否規定已成年子女要扶養父母?
答覆:在法律上父母和子女的血緣是無法切割的,即使母親早已離婚又沒有盡到扶養責任,子女對父母仍有扶養的義務。
依(民法)規定母親的確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扶養的告訴,要求成年的孩子盡扶養義務。(民法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這項免除扶養義務規定不適用父母。
因此法院在審理請求扶養案件時,只能考量小安與弟弟的經濟狀況與母親的經濟情形做比較,再決定如何分擔對母親扶養費用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