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問:其房屋全狀及地契都自己保管,不知為什麼太太可用房子去
抵押借款?請問若太太未匙有先生名下的房屋所有權狀及地契等文件可持影本向銀行貸款或申請補發?若太太無法清償債務,請問是誰要負擔債務?又觸犯哪一種刑責?先生該如何自保?
答覆: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將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向銀行申請貸款,依慣例夫妻為共同借款人也是本票的共同發票人,銀行才會核貸。
向銀行申請貸款需使用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且由所有權人親自完成對保程序,所以妻子以影本向銀行申請貸款,基本上銀行不會受理,除非妻子以丈夫名義申請補發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且出具丈夫印鑑證明書及由夫妻共同按捺指印切結書。
若銀行人員無問題,妻子要以影本及丈夫名義向銀行借款而丈夫完全不知情,基本上不可能,若妻子偽造丈夫簽名通過銀行內部審核,但妻子要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時,依地政機關規定銀行為抵押權人仍需提出所有權狀正本才可辦理登記。
故妻子偽造丈夫簽名及盜用丈夫的印鑑證明,則妻子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盜用印章印文罪,對於丈夫而言,因妻子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債務,可主張(民法)上的無權代理不予同意而不需負擔該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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